电子支票支付 - 使用条款

1. 以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政府(下称「政府」)的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运作的「电子支票支付」网站使用条款和细则(下称「条款」)。政府同意按照本条款提供服务(下文第3条所阐明的定义),而作为「电子支票支付」网站使用者的你(下称「使用者」)同意根据本条款使用服务。

2. 凡进入及使用「电子支票支付」网站者,即被视为在法律上同意受本条款所约束,而本条款可根据下文第41条所述由政府不时予以修改及/或补充。假如你不同意任何一项条款,请不要使用「电子支票支付」网站。

服务

3. 「电子支票支付」网站是提供网上服务的平台,使用者可按照本条款使用电子支票缴款功能(下文第6条所阐明的定义)和其他有关服务(以下统称为「服务」)。

4. 政府可按需要不时订定使用服务的程序。尽管本文另有规定,政府可在没有事先通知任何使用者的情况下,不时增加、修改、暂停及/或终止任何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支票缴款功能)及使用该等服务的任何程序。

电子支票缴款功能

5. 「电子支票」是指以电子纪录(《电子交易条例》(香港法例第553章)所阐明的定义)形式签发的支票(包括银行本票),附有电子支票或电子银行本票(视情况适用)的正面及背面影像。

6. 「电子支票缴款功能」是指使用者能根据本条款以电子支票缴付政府账单的服务。

7. 你可根据「电子支票支付」网站所列载的步骤,提交缴付政府账单的要求,惟政府的有关决策局/部门(下称「局/部门」)必须接受以电子支票方式缴付有关的账单类别。

8. 若要使用电子支票缴款功能,你必须根据「电子支票支付」网站所列载的程序输入账单资料和上载电子支票。

9. 在「电子支票支付」网站内按「确认」键,代表你同意你提交的所有资料/数据均属真确无误,并同意你提交的资料/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账单资料和电子支票)将会转移予政府(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局/部门)、政府指定银行和「电子支票支付」网站及/或供其使用,以处理、办理、提交及/或记录你使用电子支票缴款功能缴付账单的要求。

10. 在某些情况下,你或不能进入「电子支票支付」网站或使用服务(例如定期维修、服务升级、「电子支票支付」网站受到干扰或技术故障)。对于因「电子支票支付」网站或任何服务停用而蒙受或引致的任何损失,政府概不承担任何责任或法律责任。

11. 你的缴款须待电子支票首次提交政府指定银行获得兑现后,方为有效。

12. 政府在每个工作日下午5时或之前(香港时间)收到的电子支票会于同日提交政府指定银行,而在每个工作日下午5时后(香港时间)或在非工作日收到的电子支票,将于下一个工作日提交政府指定银行。

就本文第12条而言,「工作日」指非公众假日及银行在香港开放营业的日子(星期六及星期日除外)。

私隐政策

13. 政府会致力确保所有经「电子支票支付」网站提交及/或储存的个人资料,均严格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www.pcpd.org.hk)的有关条文处理。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14. 所有经「电子支票支付」网站提交及/或储存的资料(包括任何个人资料)将会作以下用途:

  • (a) 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处理、办理、提交及/或记录你的付款要求及透过「电子支票支付」网站提交的电子支票;以及
  • (b) 法例规定、授权或准许的其他合法用途。

查阅及更正个人资料

15. 你可透过电邮(enquiry@1835500.gov.hk)向「香港政府一站通」支援组提出要求查阅或更正你经「电子支票支付」网站提交及/或储存的个人资料。

共用个人资料

16. 所有经「电子支票支付」网站提交及/或储存的资料(包括任何个人资料)将会转移予政府(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局/部门)和政府指定银行或供其使用,以作上文第14条所列载的用途。

17. 你在此同意,政府可转移或使用你经「电子支票支付」网站提交及/或储存的资料(包括你的个人资料),以作上文第14条所列载的用途。

小型文字档案(Cookies)

18. 当使用者用电脑浏览网站时,小型文字档案会建立于电脑内。这种档案通常包含匿名而独有的识别符,用以辨识个别电脑或按网上服务的需要暂时储存非个人资料,但不具备辨识个别使用者的功能。「电子支票支付」网站不会使用小型文字档案以收集任何个人资料。

19. 「电子支票支付」网站有使用小型文字档案。「电子支票支付」网站所产生的小型文字档案并不包含个人资料。若你把浏览器的配置设定为拒绝接收小型文字档案,你将不能使用服务。

JavaScript

20. 「电子支票支付」网站须使用JavaScript以确保运作正常。若你把电脑的JavaScript功能关闭,你将不能使用服务。

免责声明

21. 使用服务的风险一概由你承担。「电子支票支付」网站内的服务、资讯、内容和其他材料均以「现况」形式提供,并无任何种类的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或陈述。须特别指出的是,对于该等服务、资讯、内容和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安全性或适时性,以及该等服务、资讯、内容和材料是否适合使用和有否侵权等事宜,政府概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或陈述。对于该等服务、资讯、内容和材料,政府不会就任何错误、遗漏、或错误陈述或失实陈述(不论明示或暗示)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因使用或不当使用或依据、不能使用或无法使用该等服务、资讯、内容和材料而引致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损失、毁坏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相应而生的损失、毁坏或损害),政府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义务或责任。

22. 对于「电子支票支付」网站或任何经由「电子支票支付」网站传送给你的资讯或电子数据或资料是否含有电脑病毒,政府概不作出保证或陈述。对于因使用者经网上向政府传送资讯或因政府经网上向使用者传送资讯而引致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损失、毁坏或损害,政府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23. 对于因使用或不当使用或依据服务,或因「电子支票支付」网站停用而引致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损失、毁坏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相应而生的损失、损毁或损害),政府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义务或责任。

24. 「电子支票支付」网站或会载有由第三者提供的材料。为方便查阅由第三者或通过第三者提供的资讯,「电子支票支付」网站可透过其网页提供或协助提供连接外界网站的超连结(包括表层及深层连结)。政府并没有核准或认可第三者在「电子支票支付」网站上提供的材料或与「电子支票支付」网站连结的任何外界网站。「电子支票支付」网站提供的任何该等材料或外界网站的超连结,均不构成任何第三者或外界网站与政府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联系。「电子支票支付」网站提供或协助提供该等由第三者所给予的材料或外界网站超连结,并不构成政府赞同或没有不赞同任何该等材料的内容或外界网站的内容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陈述或保证;对于因使用或不当使用或依据或不能使用由或通过「电子支票支付」网站提供的任何该等材料的内容或外界网站的内容而引致或与之相关的损失、毁坏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相应而生的损失、毁坏或损害),政府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义务或责任。

25. 在不局限前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电子支票支付」网站所载的内容或透过「电子支票支付」网站提供的内容并不构成、导致或以其他方式暗示政府向任何第三者(不论是货品或服务或其他方面的提供者)给予同意、批准或建议。

26. 对于因「电子支票支付」网站所载资料而引致或与之相关的损失或损害,政府概不承担任何责任。政府保留权利,按其独有酌情权及在无须给予任何理由或事先通知的情况下随时删除、暂时停载或编辑政府在「电子支票支付」网站编撰的一切资料。你有责任自行评估「电子支票支付」网站包含的所有资料,并须加以核实,例如参阅原本发布的版本,以及在根据该等资料行事之前征询独立意见。

27. 你须确保你提交予「电子支票支付」网站的资料(包括你的个人资料)准确无误。如你的资料(包括你的个人资料)及/或你所提交的资料(包括你的个人资料)不准确、错误或失实,政府概不承担有关责任或法律责任。

28. 对于「电子支票支付」网站及/或任何连结至「电子支票支付」网站的第三者网站的使用事宜,政府不作任何保证;政府也不保证你的电脑系统不会因使用「电子支票支付」网站或服务而可能受到任何影响或损害。对于所使用与「电子支票支付」网站相关的任何第三者软件的准确性、功能或表现,政府不作任何陈述或保证。政府也不保证「电子支票支付」网站不受电脑病毒感染。

保安

29. 你必须参阅政府「资讯安全网」网站(www.infosec.gov.hk)所载有关资讯保安的良好作业模式,确保你的资讯、软件及工具不会被第三者不当使用。

版权

版权适用范围

30. 除另有注明外,「电子支票支付」网站所载的内容皆受政府版权保护。

「电子支票支付」网站所载的非文字内容

31. 若你想透过任何方法复制、分发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电子支票支付」网站内任何非文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照片、图像、图画、图片、音频档案和影像档案)作任何用途,必须事先得到政府的书面同意。你可透过电邮(enquiry@1835500.gov.hk)向「香港政府一站通」支援组提出有关要求。

32. 若「电子支票支付」网站所载的非文字内容涉及第三者版权(即由政府以外的任何人拥有的版权),在复制、分发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该等非文字内容前,必须先取得版权拥有者的授权或准许。

「电子支票支付」网站所载的文字内容

33. 「电子支票支付」网站内受政府版权保护的文字内容,可以任何格式或媒体免费复制和分发,作个人用途或供机构内部使用,惟须符合下列条件:

  • (a) 复制本不得出售或用以换取任何利益、得益、利润或报酬,或用作任何其他商业用途;
  • (b) 文字内容必须准确地被复制,其使用方式不得对政府的任何精神权利造成不良影响;以及
  • (c) 必须注明政府为该文字内容的版权拥有人,并注明该文字内容的来源为「香港政府一站通」(www.gov.hk)。

34. 「商业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途:

在任何业务过程中或为促进任何业务

  • (a) 要约供应货品、服务、设施、土地或土地权益的用途;
  • (b) 要约提供商机或投资机会的用途;
  • (c) 宣传或推广货品、服务、设施、土地或土地权益的用途;
  • (d) 宣传或推广商机或投资机会的用途;
  • (e) 为货品、服务、设施、土地或土地权益的供应者或准供应者作宣传或推广用途;以及
  • (f) 为商机或投资机会的提供者或准提供者作宣传或推广用途。

35. 请注意,上文第33条所述的准许只适用于「电子支票支付」网站内受政府版权保护的文字内容。政府有权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随时撤回上文第33条所述的准许。

36. 若你想透过上文第33条所述以外的方法复制、分发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电子支票支付」网站内任何受政府版权保护的文字内容,或作上文第33条所述以外的任何用途,必须事先得到政府的书面同意。你可透过电邮(enquiry@1835500.gov.hk)向「香港政府一站通」支援组提出有关申请。

37. 若「电子支票支付」网站所载的文字内容涉及第三者版权(即由政府以外的任何人拥有的版权),在复制、分发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该等文字内容前,必须先取得版权拥有人的授权或准许。

连结网站所载内容

38. 为免生疑问,上文第33条所述的准许并不引伸至其他与「电子支票支付」网站连结的网站所载的任何内容。若你想复制、分发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该等连结网站所载的任何内容,必须先向有关版权拥有人取得一切所需的授权或准许。

弥偿

39. 你在执行或尝试执行、使用或尝试使用服务时,若有任何因你疏忽、鲁莽、故意的不当行为、不作为、诽谤、违反法定责任或违反任何条款所引起、导致或与之相关的索偿、行动、诉讼、法律责任、要求、检控、赔偿、费用、损失或支出,均须由你向政府作出弥偿及使政府持续得到弥偿。本条文在你终止使用服务后仍然生效。

条款修改

40. 政府有权不时就条款更改、修改、删除及/或增订任何条款或细则,而无须给予任何理由或事先通知。请定期浏览www.payecheque.gov.hk中的条款,查阅任何可能作出的修改及/或修订。

规管法律

41. 本条款须受香港的法律所规管,并须按香港的法律诠释。你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专有司法管辖权管辖。

修订日期:2018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