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票支付 - 使用條款

1. 以下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政府(下稱「政府」)的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運作的「電子支票支付」網站使用條款和細則(下稱「條款」)。政府同意按照本條款提供服務(下文第3條所闡明的定義),而作為「電子支票支付」網站使用者的你(下稱「使用者」)同意根據本條款使用服務。

2. 凡進入及使用「電子支票支付」網站者,即被視為在法律上同意受本條款所約束,而本條款可根據下文第41條所述由政府不時予以修改及/或補充。假如你不同意任何一項條款,請不要使用「電子支票支付」網站。

服務

3. 「電子支票支付」網站是提供網上服務的平台,使用者可按照本條款使用電子支票繳款功能(下文第6條所闡明的定義)和其他有關服務(以下統稱為「服務」)。

4. 政府可按需要不時訂定使用服務的程序。儘管本文另有規定,政府可在沒有事先通知任何使用者的情況下,不時增加、修改、暫停及/或終止任何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電子支票繳款功能)及使用該等服務的任何程序。

電子支票繳款功能

5. 「電子支票」是指以電子紀錄(《電子交易條例》(香港法例第553章)所闡明的定義)形式簽發的支票(包括銀行本票),附有電子支票或電子銀行本票(視情況適用)的正面及背面影像。

6. 「電子支票繳款功能」是指使用者能根據本條款以電子支票繳付政府帳單的服務。

7. 你可根據「電子支票支付」網站所列載的步驟,提交繳付政府帳單的要求,惟政府的有關決策局/部門(下稱「局/部門」)必須接受以電子支票方式繳付有關的帳單類別。

8. 若要使用電子支票繳款功能,你必須根據「電子支票支付」網站所列載的程序輸入帳單資料和上載電子支票。

9. 在「電子支票支付」網站內按「確認」鍵,代表你同意你提交的所有資料/數據均屬真確無誤,並同意你提交的資料/數據(包括但不限於帳單資料和電子支票)將會轉移予政府(包括但不限於有關局/部門)、政府指定銀行和「電子支票支付」網站及/或供其使用,以處理、辦理、提交及/或記錄你使用電子支票繳款功能繳付帳單的要求。

10. 在某些情況下,你或不能進入「電子支票支付」網站或使用服務(例如定期維修、服務升級、「電子支票支付」網站受到干擾或技術故障)。對於因「電子支票支付」網站或任何服務停用而蒙受或引致的任何損失,政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或法律責任。

11. 你的繳款須待電子支票首次提交政府指定銀行獲得兌現後,方為有效。

12. 政府在每個工作日下午5時或之前(香港時間)收到的電子支票會於同日提交政府指定銀行,而在每個工作日下午5時後(香港時間)或在非工作日收到的電子支票,將於下一個工作日提交政府指定銀行。

就本文第12條而言,「工作日」指非公眾假日及銀行在香港開放營業的日子(星期六及星期日除外)。

私隱政策

13. 政府會致力確保所有經「電子支票支付」網站提交及/或儲存的個人資料,均嚴格按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www.pcpd.org.hk)的有關條文處理。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14. 所有經「電子支票支付」網站提交及/或儲存的資料(包括任何個人資料)將會作以下用途:

  • (a) 提供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處理、辦理、提交及/或記錄你的付款要求及透過「電子支票支付」網站提交的電子支票;以及
  • (b) 法例規定、授權或准許的其他合法用途。

查閱及更正個人資料

15. 你可透過電郵(enquiry@1835500.gov.hk)向「香港政府一站通」支援組提出要求查閱或更正你經「電子支票支付」網站提交及/或儲存的個人資料。

共用個人資料

16. 所有經「電子支票支付」網站提交及/或儲存的資料(包括任何個人資料)將會轉移予政府(包括但不限於有關局/部門)和政府指定銀行或供其使用,以作上文第14條所列載的用途。

17. 你在此同意,政府可轉移或使用你經「電子支票支付」網站提交及/或儲存的資料(包括你的個人資料),以作上文第14條所列載的用途。

小型文字檔案(Cookies)

18. 當使用者用電腦瀏覽網站時,小型文字檔案會建立於電腦內。這種檔案通常包含匿名而獨有的識別符,用以辨識個別電腦或按網上服務的需要暫時儲存非個人資料,但不具備辨識個別使用者的功能。「電子支票支付」網站不會使用小型文字檔案以收集任何個人資料。

19. 「電子支票支付」網站有使用小型文字檔案。「電子支票支付」網站所產生的小型文字檔案並不包含個人資料。若你把瀏覽器的配置設定為拒絕接收小型文字檔案,你將不能使用服務。

JavaScript

20. 「電子支票支付」網站須使用JavaScript以確保運作正常。若你把電腦的JavaScript功能關閉,你將不能使用服務。

免責聲明

21. 使用服務的風險一概由你承擔。「電子支票支付」網站內的服務、資訊、內容和其他材料均以「現況」形式提供,並無任何種類的明示或暗示的保證或陳述。須特別指出的是,對於該等服務、資訊、內容和材料的準確性、完整性、可靠性、安全性或適時性,以及該等服務、資訊、內容和材料是否適合使用和有否侵權等事宜,政府概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或陳述。對於該等服務、資訊、內容和材料,政府不會就任何錯誤、遺漏、或錯誤陳述或失實陳述(不論明示或暗示)承擔任何責任。對於因使用或不當使用或依據、不能使用或無法使用該等服務、資訊、內容和材料而引致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毀壞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相應而生的損失、毀壞或損害),政府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義務或責任。

22. 對於「電子支票支付」網站或任何經由「電子支票支付」網站傳送給你的資訊或電子數據或資料是否含有電腦病毒,政府概不作出保證或陳述。對於因使用者經網上向政府傳送資訊或因政府經網上向使用者傳送資訊而引致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毀壞或損害,政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23. 對於因使用或不當使用或依據服務,或因「電子支票支付」網站停用而引致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毀壞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相應而生的損失、損毀或損害),政府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義務或責任。

24. 「電子支票支付」網站或會載有由第三者提供的材料。為方便查閱由第三者或通過第三者提供的資訊,「電子支票支付」網站可透過其網頁提供或協助提供連接外界網站的超連結(包括表層及深層連結)。政府並沒有核准或認可第三者在「電子支票支付」網站上提供的材料或與「電子支票支付」網站連結的任何外界網站。「電子支票支付」網站提供的任何該等材料或外界網站的超連結,均不構成任何第三者或外界網站與政府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聯繫。「電子支票支付」網站提供或協助提供該等由第三者所給予的材料或外界網站超連結,並不構成政府贊同或沒有不贊同任何該等材料的內容或外界網站的內容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聲明、陳述或保證;對於因使用或不當使用或依據或不能使用由或通過「電子支票支付」網站提供的任何該等材料的內容或外界網站的內容而引致或與之相關的損失、毀壞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相應而生的損失、毀壞或損害),政府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義務或責任。

25. 在不局限前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電子支票支付」網站所載的內容或透過「電子支票支付」網站提供的內容並不構成、導致或以其他方式暗示政府向任何第三者(不論是貨品或服務或其他方面的提供者)給予同意、批准或建議。

26. 對於因「電子支票支付」網站所載資料而引致或與之相關的損失或損害,政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政府保留權利,按其獨有酌情權及在無須給予任何理由或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刪除、暫時停載或編輯政府在「電子支票支付」網站編撰的一切資料。你有責任自行評估「電子支票支付」網站包含的所有資料,並須加以核實,例如參閱原本發布的版本,以及在根據該等資料行事之前徵詢獨立意見。

27. 你須確保你提交予「電子支票支付」網站的資料(包括你的個人資料)準確無誤。如你的資料(包括你的個人資料)及/或你所提交的資料(包括你的個人資料)不準確、錯誤或失實,政府概不承擔有關責任或法律責任。

28. 對於「電子支票支付」網站及/或任何連結至「電子支票支付」網站的第三者網站的使用事宜,政府不作任何保證;政府也不保證你的電腦系統不會因使用「電子支票支付」網站或服務而可能受到任何影響或損害。對於所使用與「電子支票支付」網站相關的任何第三者軟件的準確性、功能或表現,政府不作任何陳述或保證。政府也不保證「電子支票支付」網站不受電腦病毒感染。

保安

29. 你必須參閱政府「資訊安全網」網站(www.infosec.gov.hk)所載有關資訊保安的良好作業模式,確保你的資訊、軟件及工具不會被第三者不當使用。

版權

版權適用範圍

30. 除另有註明外,「電子支票支付」網站所載的內容皆受政府版權保護。

「電子支票支付」網站所載的非文字內容

31. 若你想透過任何方法複製、分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電子支票支付」網站內任何非文字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照片、圖像、圖畫、圖片、音頻檔案和影像檔案)作任何用途,必須事先得到政府的書面同意。你可透過電郵(enquiry@1835500.gov.hk)向「香港政府一站通」支援組提出有關要求。

32. 若「電子支票支付」網站所載的非文字內容涉及第三者版權(即由政府以外的任何人擁有的版權),在複製、分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該等非文字內容前,必須先取得版權擁有者的授權或准許。

「電子支票支付」網站所載的文字內容

33. 「電子支票支付」網站內受政府版權保護的文字內容,可以任何格式或媒體免費複製和分發,作個人用途或供機構內部使用,惟須符合下列條件:

  • (a) 複製本不得出售或用以換取任何利益、得益、利潤或報酬,或用作任何其他商業用途;
  • (b) 文字內容必須準確地被複製,其使用方式不得對政府的任何精神權利造成不良影響;以及
  • (c) 必須註明政府為該文字內容的版權擁有人,並註明該文字內容的來源為「香港政府一站通」(www.gov.hk)。

34. 「商業用途」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用途:

在任何業務過程中或為促進任何業務

  • (a) 要約供應貨品、服務、設施、土地或土地權益的用途;
  • (b) 要約提供商機或投資機會的用途;
  • (c) 宣傳或推廣貨品、服務、設施、土地或土地權益的用途;
  • (d) 宣傳或推廣商機或投資機會的用途;
  • (e) 為貨品、服務、設施、土地或土地權益的供應者或準供應者作宣傳或推廣用途;以及
  • (f) 為商機或投資機會的提供者或準提供者作宣傳或推廣用途。

35. 請注意,上文第33條所述的准許只適用於「電子支票支付」網站內受政府版權保護的文字內容。政府有權在沒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撤回上文第33條所述的准許。

36. 若你想透過上文第33條所述以外的方法複製、分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電子支票支付」網站內任何受政府版權保護的文字內容,或作上文第33條所述以外的任何用途,必須事先得到政府的書面同意。你可透過電郵(enquiry@1835500.gov.hk)向「香港政府一站通」支援組提出有關申請。

37. 若「電子支票支付」網站所載的文字內容涉及第三者版權(即由政府以外的任何人擁有的版權),在複製、分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該等文字內容前,必須先取得版權擁有人的授權或准許。

連結網站所載內容

38. 為免生疑問,上文第33條所述的准許並不引伸至其他與「電子支票支付」網站連結的網站所載的任何內容。若你想複製、分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該等連結網站所載的任何內容,必須先向有關版權擁有人取得一切所需的授權或准許。

彌償

39. 你在執行或嘗試執行、使用或嘗試使用服務時,若有任何因你疏忽、魯莽、故意的不當行為、不作為、誹謗、違反法定責任或違反任何條款所引起、導致或與之相關的索償、行動、訴訟、法律責任、要求、檢控、賠償、費用、損失或支出,均須由你向政府作出彌償及使政府持續得到彌償。本條文在你終止使用服務後仍然生效。

條款修改

40. 政府有權不時就條款更改、修改、刪除及/或增訂任何條款或細則,而無須給予任何理由或事先通知。請定期瀏覽www.payecheque.gov.hk中的條款,查閱任何可能作出的修改及/或修訂。

規管法律

41. 本條款須受香港的法律所規管,並須按香港的法律詮釋。你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專有司法管轄權管轄。

修訂日期:2018 年 4 月